重庆经济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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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自首怎么认定 交通肇事中自首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2025-02-13重庆经济犯罪律师

  程功,重庆经济犯罪律师,现执业于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交通肇事自首怎么认定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如何减轻交通肇事罪可从自首方面去考虑。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也应当存在自首情节:

首先,刑法总则指导刑法分则,这是一般原则;而总则中并没有对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作出限制性的规定。因此,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应当不受犯罪性质的限制。

其次,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而公路交通规则属于行政法规。法律效力低的不能排斥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这也是法律适用的一项原则。因此,不能用交通管理法规的某些规定,作为否定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的依据。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严格依法处理交通道路肇事案件的通告》中明确规定:“对犯交通肇事罪后自首的,可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完全正确的。

关于交通肇事自首的认定,交通肇事案件有其特殊性。司法机关在处理时,应当根据这类案件的特点和具体情况,正确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做到区别对待,这也是严肃执法的体现。对于交通肇事后潜逃,后又自动投案的,仍应认定为自首,但处罚上应和其他自首的有所区别;对极少数后果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也可以不从轻处罚。因为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特别应当注意的是,在一些交通肇事案例中,交通肇事的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编造谎言,对自己的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百般抵赖,其投案的实质不是为了接受法律的追究,而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因而不能简单地把犯罪嫌疑人的投案行为认定为自首。

在交通肇事犯具有自首的情节的量刑方面应当法定情节区别判决:

在“不逃逸且无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交通肇事犯罪状态下,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如实交待自己的交通肇事犯罪事实,则成立自首,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之内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免于处罚;

在“不逃逸但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交通肇事犯罪状态下,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如实交待自己的交通肇事犯罪事实,则可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之内从轻、减轻处罚;

如果交通肇事的犯罪嫌疑人在逃逸后又能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交通肇事犯罪事实,则可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之内从轻、减轻处罚。

以上为如何减轻交通肇事罪的内容。当发生了交通事故的时候。肇事车主不应该逃离现场,而应自动投案自首积极为受害者作出赔偿,这样是会减轻交通肇事罪的量刑的。

交通肇事中自首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67条第一款关于自首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交通肇事自首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方面是交通肇事后需自动投案,另一方面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对于自动投案需表现出肇事者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如下情形可认定为自动投案:

1、交通肇事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即是作案人,但未逃离现场,当司法机关询问时则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2、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司法机关尚未确定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交通肇事者因病、因伤或为了减轻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先电信投案的;

5、并非出于交通肇事者的主动意愿,而是经亲友规劝后陪同投案的;

6、公安、检察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7、因特定违法行为在被采取行政、司法拘留、劳动教养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内,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交通肇事犯罪行为的。

交通肇事应负的有哪些

1.交通肇事民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

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同等和次要;

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不承担任何。

2.交通肇事刑事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的;

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严重超载的;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的;

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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