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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有何区别?

2026-07-16重庆经济犯罪律师

9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有何区别?

1.适用条件的区别

取保候审主要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情形。

监视居住的适用门槛相对较高或具有特定性。它主要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此外,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

2.执行方式与自由限制程度的区别

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需遵守报告住址变动、传讯及时到案等规定,但其日常生活和工作受到的干扰较小,活动空间相对较大。

监视居住则严格限制被监视居住人的活动范围。一般情况下,被监视居住人应当在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被监视居住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不得会见他人或者与他人通信(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其人身自由受到更严密的监控。

3.期限的区别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这意味着取保候审的潜在持续时间更长,但单次决定的最长期限也相应较长。

4.折抵刑期的区别

在判决执行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二日折抵一日),而取保候审期间通常不折抵刑期。这是两者在法律后果上的一个重要实质性区别。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人在指定居所执行的,应当由公安机关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与他人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注:虽刑诉法未直接规定折抵,但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可折抵。此处引用刑诉法关于强制措施性质的界定及刑法关于刑期计算的原则性关联,但根据题目要求仅列刑诉法相关核心条款更为精准,故补充刑诉法关于折抵的隐含逻辑或直接引用最高法解释。鉴于题目要求“某某法第几条”,以下补充最直接的折抵依据来源通常为司法解释,但若仅限法律,则参考《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解除的规定。为严谨起见,此处列出《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监视居住执行的核心约束条款,折抵规则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若必须严格限于“法”,则重点在于上述程序性规定。)

*注:关于刑期折抵,具体规定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由于题目要求法律依据为“某某法”,此处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折抵属实体执行后果,通常由司法解释细化,但在回答中已提及。*

哪些情况下会被撤销取保候审资格?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其核心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未被羁押,但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及司法机关设定的义务。撤销取保候审资格(通常表现为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或拘留,或者没收保证金)主要基于被取保人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出现了新的社会危险性情形。

具体而言,以下情况会导致取保候审被撤销或变更:

1. 违反程序性义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不及时到案;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 实施新的犯罪: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3. 存在社会危险性:虽然未直接违反上述具体列举行为,但经评估发现其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或者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以及企图自杀或逃跑的。

4. 违反特定禁止令:如果司法机关在决定取保候审时附加了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不得与特定人员会见或通信、不得从事特定活动等禁令,违反这些禁令且情节严重的,也会导致资格撤销并变更为更严厉的强制措施。

当出现上述情形时,办案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在强制力度、适用场景及法律后果上均有明确界限。司法机关在选择适用时,应严格遵循比例原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精准裁量,既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又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有具体案件需求,建议结合个案证据与情节咨询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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